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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突然不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9:09

  地下车位开发商突然“只售不租”

  原本可租可售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一夜之间变成只售不租。今年3月31日,沪上某小区开发商告知全体业主,所有地下车位将于两个月后停止出租。198位租用车位的业主,不得不面临不买车位便无处停车的窘境。

  业主徐女士称,按照售房合同,该小区二期地下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随着入住业主不断增多,车位越发紧张,不少人排队等着租车位。今年3月31日,开发商通知,车位将“只售不租”,从5月1日开始全面停租,希望业主主动购买车位,每个价格在15万元左右,还不包括每月200元的管理费。而当时车位出租的价格为每车每月400元,并包含管理费用。

  这一通知,引来很多有车业主的不满。

  法条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专家解读车位是租是售要看约定中鸿律师事务所黄志坤律师认为,本案中,如果业主不愿意购买地下车库车位,而开放商坚持“只售不租”,本身就违反了《物权法》“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倘若开发商仍不愿改变“只售不租”方式,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同开发商进行交涉,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衡平原则”,即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判令开发商改变“只售不租”的方式,以满足业主“可租”的需求。

  中华全国律协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沈晖认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虽未将建筑区划内的规划车位、车库直接归于业主所有,但设立了一个由当事人“约定”的原则,意味着开发商和业主关于车库、车位所有权的约定必须明确,这一原则将杜绝开发商打“擦边球”,以“送车库”为名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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