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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不应独断专行 物管新规敲定业主话语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52

本月起,我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许多令人头疼的物业管理纠纷将逐渐明朗化。

可是,近日某市的一家物业公司将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告上了法庭。物业公司经理表示,某小区于今年2月成立业主委员会,3月公开招聘物业公司,连同该公司在内的3家物业公司应邀投标应聘。

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3个月的调查,在街道、居委会、房屋办事处的监督下召开了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该公司以11票对10票胜出。但时至今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却借故迟迟不与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多次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交涉未果后,物业公司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业主委员会独断专行

对于上述事件,小区的业主纷纷表示,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这种做法不能理解。有业主表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没有听取业主的意见,甚至有几家物业公司参加竞标都不知道。单凭业主委员会中的几个人来决定是否选聘物业公司、选聘哪家物业公司,这样的做法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

某些业主代表坦言,业主委员会迟迟不与胜出的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关键在于原物业公司不愿退出,业主委员会中的某些委员偏向原来的物业公司,从而给胜出的物业公司设下障碍,导致了现在胜出的物业公司进不来的局面。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执行秘书也表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应该由业主大会集体决定。而现在业主委员主任却独揽大权,物业小区的事情由他和几个业主委员会代表说了算。如果业主委员会的某些代表还要一意孤行的话,小区业主将失去对业主委员会的信任。

居委会的同志也表示,他们只有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权利,对于业主委员会这样回避事情的做法,他们也很无奈。

物业招标应该透明化

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该公司是应邀投标应聘,并按照规定投送标书及有关承诺书。而且在房管办事处、街道、居委会的监督下,业主代表表决胜出。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力借故迟迟不与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他还认为,业主委员会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业主的意见,而不是几个业主代表的意见。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权力的执行机构,应该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来完成招标工作,杜绝出现暗箱操作、滥用职权等违规事件,使得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真正做到透明化。

新条例规定《业主公约》说了算

物业公司状告业主委员会的主要原因在于业主委员会取代了业主大会。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则充分地发挥了业主大会的作用,业主之间的关系由《业主公约》约束。

当业主大会召开后,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业主大会手里,而不是现在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选聘物业公司以及小区内所有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事情,都要通过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做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小区半数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否决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那么该小区业委会的决定不发生效力。

另外,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摘自《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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