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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范围有哪些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32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资金,首期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1日起纳入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公共建筑设施,应当由设施接收单位(指产权或使用权接受单位)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居住房屋,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首期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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