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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发大水 楼下房屋索赔30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09

  5月24日星期二沈河区法院

  李某与王某家是上下楼的邻居,2010年10月8日居民楼打压试水,由于王某家私自改动水管造成了漏水,李某家四间房屋全部积水,墙体、电器等毁坏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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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认为邻居家漏水及协商的态度,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同时家中珍藏的母亲遗物属于古董,损坏严重。由于双方无法协商,所以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财产损失30万元、住宿费15000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委托一家资产评估单位对李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报告显示李某家受损物品市场价值为30129元,随后李某变更诉讼请求,财产损失索赔额从30万降到了30129元。

  法院认为,赔偿金额应以资产评估报告认定的受损价值为赔付依据。王某虽然不认可这份评估报告的结论,但却不能提供该评估违反程序、评估依据不足的相关证据。除此之外,李某要求的住宿费用过高,精神损失赔偿则没有法律依据。

  沈河区法院一审判处王某赔偿李某财产损失费、住宿费、鉴定费共计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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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其实是契约经济。业主和物业之间,首先是合同约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于业主而言,接受优质服务是其权利,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就应是其义务,你不交钱,物业公司哪能正常运转。对于物业公司而言,提供优质服务是其义务,收取相关费用并赢利是其权利,但前提是把服务做好,你不能跟个大爷一样,把自己抬高到主人的地位,对业主的需求置之不理。

  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是何种关系、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如何收费等基本上无章可循。宁夏前阵子也出台了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但碰到星光华小区这种情况,法规显然鞭长莫及,所以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业主和物业公司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判,找出问题症结,看看究竟是业主不配合还是物业公司不配合,慢慢想办法解决。业主太“牛”,对物业公司吹毛求疵,解决不了问题;反过来,物业公司实在拖沓扯皮,搞不好服务,留下来也无益,不如另选管家。总之,在这件事情上,我以为以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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