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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业用地实行差别化地价 闲置满2年可无偿收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45:29

  记者昨日获悉,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要求通过充分发挥规划和计划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优化建设用地格局、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模式、加强土地供应全程监管、推进低效用地盘活整治工作等方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

  用地指标分配划分优先等级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不再供地

  充分发挥规划和计划的调节作用,提高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时,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社会民生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满足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支持蓝色高端新兴、十个千万平米、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项目用地,统筹考虑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地指标。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标准涉及的用地指标不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城乡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的依据。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禁止用地项目和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工业用地仅在园区内集中供应 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

  优化建设用地格局,鼓励按照规划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原则上只在市政府确定的工业产业集聚区、功能区、园区范围内供应工业用地,停止其范围外供应零星工业用地。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合理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基础产业用地,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大力推行“飞地经济”模式,鼓励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集中连片建设、集群发展,鼓励园区外的现有工业企业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进入园区发展。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者协调租赁标准厂房。并提升园区用地效益,鼓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

  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模式,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的有关规定。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后,原划拨土地既可与其他存量土地一并整体开发,也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经依法批准后,鼓励利用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探索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模式。

  工矿仓储项目地下空间可免费用 集约型优先发展产业可7折购地

  为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建设项目用地应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地下空间部分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予以供应,其使用年期参照在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仍然用于工矿仓储用途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完善工业用地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对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指标的督查考核。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流转 提高城镇工矿用地所占的比重

  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鼓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建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比例结构,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相适应,引导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结构,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合理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加大农村空闲、闲置和低效用地整治,力争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提高到40%左右。

  推进低效用地盘活整治工作 造成土地闲置依法从严处置

  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开展全市低效用地调查摸底工作,编制低效用地盘活整治方案,区、市政府应研究制定消化盘活低效利用土地的激励政策。对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可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多种形式进行二次开发利用。

  加快消化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批次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对近5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区、市,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加大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力度,按照“依法进行、以用为先、分类处置、集约利用”的原则,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对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尽量落实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时要保护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置,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经批准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经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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