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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审批”程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2:21
如前所述,征收审批的法律效果是改变所征收的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即从集体所有改变为国家所有。基于行政效率等因素的考虑,“征收审批”程序可以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同时进行。所以,如果批准农用地转用程序中,同时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那么,就不再需要另行办理

  如前所述,征收审批的法律效果是改变所征收的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即从集体所有改变为国家所有。基于行政效率等因素的考虑,“征收审批”程序可以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同时进行。所以,如果批准农用地转用程序中,同时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那么,就不再需要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根据所涉农用地的性质、面积,《土地管理法》将“征收审批权”分别授予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行使。

  (1)国务院的审批权。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由国务院审批。 也就是说,凡是征收基本农田,不论所涉面积多少,一律由国务院审批。 此项立法规定反映了国家对基本农田的高度保护,因为它涉及到13亿人的基本生活能否得到满足的问题,具有固本国体的重要功能。

  (2)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审批权限外,其他征收土地的,由省级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根据这一规定,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是征收35公顷以下的非基本农田的耕地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为了便于国务院宏观调控,法律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应当将征收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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