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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3:31
【标 题】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3-09-08
【实施日期】 2003-09-08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值,现行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明显偏低。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3]8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泸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县、区也应根据川府函[2003]82号作相应调整,以公平税负。  附:调整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三年九月八日  附件:调整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级:年税额6元/m2  江阳北路、治平路、迎晖路、江阳中路南至三星街口  二级:年税额5元/m2  公园路、苏公路、南极路、大慈路、宝成路、花园路、文化公园、钟鼓楼、珠子街、 鱼市街、武成路、仁和路、肖巷子、慈善路、忠孝路、库房街、白招牌、正兴隆街、江阳中路龙泉桥南至大山坪(含南苑宾馆)、滨江路、江阳南路、江阳西路市政府――法院  三级:年税额4元/m2  新马路、新苏公路、东门路、东门口、孝义路、朝阳路、大北街、太平街、凤凰路、江阳南路、大云路、中平远路一、中平远路二、下平远路、广云路、连江路二段、三段、江阳西路其余路段  小市部分:  1、小市上码头(以伍复街为界)――杜家街(龙马潭运输公司)  2、沱一桥――客运站――龙马大道口(龙马潭区中医院)  3、丝绸大楼、水井坎、洪达小区临公路门面  4、沱二桥――迎宾大道――龙马潭区中医院(龙马大道)  安富部分:  1、纳溪汇通百货――和尚桥路段  2、招呼站――永宁路(河东客运站)路段  3、人民路、友谊路路段  四级:年税额25元/m2  兰田坝、市城市规划区内除一、二、三级列举范围以外的其它街道(不包括第五级所指范围)  工矿区部分:茜草坝、瓷厂、锅厂、川南矿区、七化建、泸天化等  小市部分:1、小市上码头――麻纱桥  2、伍复街、水井坎、洪达小区、宝莲街  3、龙马潭区汽车运输公司――沱二桥桥底  4、南高新区  安富部分:纳溪城区除三级列举范围以外的其它街道  五级:年税额15元/m2  除兰田以外的市区建制镇  工矿区部分:水泥厂、建陶厂、火炬厂、高坝工矿区(包括罗汉场、石梁村)、碳黑厂  小市部分:石堡湾、大驿坝、瓦窑坝、邻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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