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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肯定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买卖效力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2:31

  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据此,温州将依法保护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不轻易宣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举将打破各地通常只对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民房买卖合同认定有效的惯例。

  《意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等多项内容。

  根据《意见》,温州中院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农房改造制度的建立健全。“依法保护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执行,不轻易宣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温州将依法保护在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农房集聚改造,以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住房,促进温州农房改造制度的建立健全。”

  这意味着,农民房买卖的主体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逐步扩大到其他合法主体,农民合法财产的流转和利用将得到充分保障。

  温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鉴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特殊性,各地法院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基本不予支持,只是对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民房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此外,温州法院还将“农嫁女”合法权益写进了《意见》——“农嫁女”户口在本村且在承包时拥有土地的,法院支持其对征地补偿费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的请求;法院支持“农嫁女”请求享有除征地补偿费以外的其他集体经济收益同等分配权;“农嫁女”与城镇居民、外村村民结婚,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在嫁入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其请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分配权的,法院也将予以支持。

  此外,在册农业户口的“农嫁女”、丧偶妇女、离异妇女、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等人群的合法权利也将受到法院保护,其同样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

  《意见》,还对二、三产指标返回地转让给集体经济体外成员做了相关规定。“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受让方为城镇居民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返回地安置权益,已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者在诉讼辩论终结前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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