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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金塔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农村房屋、土地合同纠纷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2:30

  近日,酒泉市金塔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农村房屋、土地合同纠纷案,因买房买地人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致使签订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

  金塔县某单位职工陈某某,为发展养殖业,2014年3月25日,与金塔县金塔镇某村村民吴某签订了售房售地协议书,约定吴某将其坐落在金塔镇某村某组的平房一院附带养羊场一个及承包地9.2亩一并出售给陈某某,出售价25万元,并约定吴某负责将承包土地的证件及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证件办理在陈某某名下,合同签订后,陈某某当即支付吴某定金5万元,吴某将养羊场及部分土地交付陈某某经营。

  4月中旬,吴某称其无法办理承包地及养殖专业合作社证件过户手续,致使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陈某某要求吴某返还定金5万元,吴某要求陈某某返还已交付的养殖场及土地,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吴某几次到陈某某的单位要求解决均无果,2014年5月上旬,陈某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售房售地合同为无效合同,要求吴某返还定金5万元。

  案经金塔县法院审理,吴某对返还陈某某定金5万元无异议,但反诉要求陈某某赔偿给其造成的承包地经营损失1万余元,为查清买卖房屋及交付土地上庄稼的长势情况,法院采取马锡五审判方式,决定在养殖场就地开庭,组织双方查看地上农作物长势,就地调解,因双方签订的售房售地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权的,转让合同无效。”确认转让承包地合同无效,陈某某返还吴某已交付的养殖场及承包地,吴某返还陈某某定金5万元,经就地开庭审理调解,双方达成上述协议,并当庭履行了各自的返还义务,一场城镇居民转让农村房屋、承包地的合同纠纷案,经法院依法审理,仅仅在一天内就得到彻底解决,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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