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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7:52

  (黑政发[2004]3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全国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定和战略部署,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认识

  (一)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生命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

  二、认真做好基本农田规划工作

  (二)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平调配、保障需求”的原则,认真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本地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各业用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湿、生态建设与保护、农业结构调整等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基础工作。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基本农田的调整、划定和落实工作,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位置、数量、范围、指标和质量要求,健全基本农田档案,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设立标桩、标牌等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明确红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三、严格执行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四)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较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五)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和补划制度。各地要认真把握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老工业基地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不论数量多少,都要报经国务院审批,并补划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基本农田;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六)建立基本农田批后核查制度。各地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占补平衡是否落实,基本农田补划是否完成,用地位置、面积、用途是否改变等,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已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流转制度。耕地在不改变用途、不破坏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其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各地要通过完善流转制度,确保耕地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在流转中得以落实,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随之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八)增加基本农田建设投入。各地要有计划地将15%的土地出让金投入到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中,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田防护林、农田道路等建设,保证基本农田生产能力的稳步提高。同时,要抓住国家启动黑土地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试点工程的机遇,建立比较稳定的资金渠道,逐步建立水土保持基金,建立富有活力的水土保持投入机制,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水土保持投入体系。

  (九)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提高现有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进一步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和数量。

  (十)积极倡导科学合理的土壤耕作模式。西部干旱地区要以抗旱保墒为重点,平原易旱区要以蓄水保墒为重点,冷凉、低湿、易涝区要以散墒增温为重点,盐碱地区要以改良土壤为重点,丘陵漫岗区要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水田地区要以节水灌溉为重点,因地制宜地选择生产方式。

  (十一)完善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措施。各地要深入贯彻实施农业部 “沃土工程”和耕地培肥计划,全面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普及平衡施肥技术,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肥料,禁止向基本农田排放废水、废气、堆放固体废弃物。

  (十二)加强基本农田水利建设。各地要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普及节水点灌(坐水种)、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膜下滴灌、水稻浅湿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在水资源贫乏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积极建设雨水积蓄、小型高位蓄水箱、水塘坝等微小型水源工程。

  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机制

  (十三)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省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地市县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基本农田保护数量、质量没有达标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发现擅自或越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及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时已有的非农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或越权批准进行改建、扩建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四)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措施,确保监督举报渠道畅通,及时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对破坏基本农田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领导

  (十五)各地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依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发展改革、水利、林业、畜牧业、环保等部门,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把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中,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状》。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村基层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村委会也要与农民签订“保护协议”,将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地块和承包户。

  200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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