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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9:28

漳政办〔2007〕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常山开发区: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央、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推进现代农业、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998年以来,全市各地开展了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二轮土地延包工作还不完善,还有少数村组未完成延包工作;有的地方仍搞三五年调整承包地,有的承包地没有落实到地块上;有的地方“两田制”没有认真整顿;一些地方耕地抛荒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没有落实;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够规范;部分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不够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够规范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妥善解决,必将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依法依规搞好二轮延包后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探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长效机制,真正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继续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续完善工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对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检查中发现存在的一些遗留问题,特别是尚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村组,要做好调查摸底、分析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村过关,彻底解决遗留问题,不留死角;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落实到户的地方,要抓紧全面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甚至不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要切实保护妇女、老年人、外出务工人员、现役义务兵、大中专学生等特殊人群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要做好“两田制”整顿工作,对原“责任田”流转收益尚未到户的,要及时做好落实工作,确保全额返还到户。对原“责任田”流转合同到期的,要及时做好地块确权到户,要尊重群众的习惯做法,明确四至,同时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

(二)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整的管理。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之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对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必须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村民)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是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确立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文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对没有签订合同的要予以补签,对不符合要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予以收回换发;对二轮承包手续基本完备,至今未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已遗失损毁的,应予以补发;对农户承包土地因自然灾害或被国家征用、征收、大面积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地证不符,有证无地的,或符合其他变更条件的,要及时做好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收回或注销工作。三是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责任制,做到合同、证书、方案、台帐完整齐全,做到“一组一卷、一村一档、一乡一柜”。各乡镇要将土地承包档案移交乡镇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分散保管或随意堆放。村级土地承包档案要设专室或专柜进行保管,保证档案齐全完整。县、乡镇、村都要建立档案借阅保管制度,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完整安全,推进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三)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地的剩余承包期,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的承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对在集中连片开发过程中,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在不影响其承包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地块调整等办法解决,不得违反农民意愿,搞强制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行为时,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实行全程指导、服务和监督,避免随意性和无序性,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流转。要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乡镇农业经济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有关组织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中介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流转土地的供求登记、信息发布、项目推介、中介协调等。

(四)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各地对因土地承包经营或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生的纠纷,要认真做好调解处理工作。对法律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持按规定执行;对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要强化信访责任制,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认真化解矛盾。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试点,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逐步实现矛盾纠纷调处法制化。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国土、纪检监察、民政、农办、信访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把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落实好、维护好。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领导

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与当前贯彻落实党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在2008年6月底前,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的管理职责,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的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财政部门要把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农办、国土资源、林业、信访、档案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切实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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