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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回应人民日报读者来信:怎样解决无地农民生存难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7:31

  解决无地农民生存难题的途径:

  ●用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解决

  ●通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途径,缓解生活困难,解决长远生计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户间通过经济手段解决无地或者少地问题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等办法,落实和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财产权益,以利益保障解决无地承包难题

  读者来信:农村新增人口无地种怎么办【详细】

  我是山西武乡县监漳镇行道岭村村民。1982年,我们村也和全国农村一样,实行了土地承包责任制,第一次将集体的土地按劳力一份、人口一份分给了村民。

  1994年,镇政府号召农民种果树。为了尽快将从外地调回的树苗分给村民,镇政府规定:只要愿意种果树,可将村里的土地卖给村民个人,数量不限,只是每亩地每年向国家交地税20元,每亩栽果树苗74株,每株1.8元,需交现款。如果实在交不出,政府担保个人可到信用社贷款。于是,村干部将村里的好地抽出1/3卖给了村民,其余按人口、土地产量重新划分。

  1998年,前任村干部下台,新任村领导又将村里的口粮田按当时村里实有人数重分了一次(果树地未动)。从1998年至今已12年,村里又换了两次村级领导班子,但土地再也没有变更。在这12年中,一是由种地交税变为国家给种地者补款;二是12年中村里农业人口去世21人,出嫁10人,转户10人。在去世的20人中,有两户家里没有农业人口,子女都在外上班,其土地可以转租他人,不仅能继续享受国家土地补助,还能另得租金,由子女继续领取。12年村里新增农业人口50人,这50人连口粮地也没有,其中两户1998年分地时仅有一个人的口粮地,现在已是四口之家,却只种一个人的地,连温饱都没有保障。还有一户,夫妻都是聋哑人,两个孩子就靠种地为生,可他们却没地种。这种状况我们认为不合理。

  我们这些没地种的人向村干部反映,他们说:“国家政策是土地50年不变,谁也不能动。”我们又向镇领导反映,镇领导的回答也是:“土地50年不变,这是国家大政策,谁也动不了。”

  请问国家相关政策是这样吗?我们这些没地种的农民的生存问题该怎么解决?

  山西武乡县监漳镇行道岭村

  李克勇

  农业部回应: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忌"翻烧饼" 新增农民无地问题莫"等着瞧"

  问:本期问题是山西武乡县的一位农民提出来的,他所遇到的无地可种问题目前在农村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应该怎样看待、对待这一问题?

  答:村民李克勇在来信中反映的问题,实质是承包期内能否根据人口变化调整承包地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和《物权法》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人口变化而调整承包地。所以,多年来,对于承包地,各地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政策。这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农户家庭承包,承包期内农户新增人口亦对其家庭承包的全部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只要二轮承包时其家庭承包到了土地,就不存在该农户新增人口无承包地问题。

  问:从来信看,一些农民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不太了解或理解。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政策有哪些?其意义何在?

  答:我国土地承包的基本政策主要有4个方面:

  一是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为单位承包本集体统一发包的耕地、草地、林地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是保持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三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家庭承包,农民依法取得了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予以确认。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一般而言,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承包方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四是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实施这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义在于,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确立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给了农民一个长效定心丸,从根本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为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实施了约30年。这期间,无论是农村人口还是国家的农业政策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据了解,这些年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情况如何?

  答: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国家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鼓励农民增加农业长期投入,在耕地承包期15年即将到期时,于1993年宣布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2008年又要求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首轮承包后,1994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是针对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提出的指导意见。意见确定了承包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几年实践,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调整承包地的做法,负面影响大,甚至成为一些地方随意调整承包地、加重农民负担的手段。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对此作了进一步完善,要求机动地“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为切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2002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问:面对新增农民无地或少地耕种这一涉及民生的大问题,相关部门特别是农村基层部门应该如何解决?

  答:对于新增农民无地耕种的问题,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分析导致农民无地的因素,本着稳定承包关系、关心群众生活、积极开辟门路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切忌打乱重分承包地,把土地承包关系“翻烧饼”。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新增无地农民的生存问题。一是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的途径,用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解决,但不能违法调整其他农户的承包地等解决新增农民无地问题。二是通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途径,缓解生活困难,解决长远生计。三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户间通过经济手段解决无地或者少地问题。四是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等办法,落实和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财产权益,以利益保障解决无地承包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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