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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5:09

  6月4日,省住建厅与省工商局联合召开《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解读会,进一步促进公众对《示范文本》的了解与认识,《示范文本》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罗春、省住建厅房管处处长程刚详细解读了《示范文本》制定背景及内容,人民网、新华社、中国经济网、四川卫视、华西都市报等26家媒体参会。

  据罗春处长介绍,2006年省建设厅与省工商局联合制发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CH—01—0605),多年来对我省商品房买卖行为起到了示范效应。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物权法》、相关房地产法规规章的纷纷颁布或修订,房地产行业的交易行为出现了新形态、对监管提出了新要求,重新制定示范文本有利于适应市场发展、规范交易行为。2014年,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正式开始《示范文本》制定工作,期间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并提交格式条款评审专家委员会审查,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律师、房地产企业、消费者代表等各方意见建议,将合理的建议在文本中得以体现,维护当事人权益。

  此次制定的《示范文本》与以往有何不同?省住建厅房管处处长程刚解读文本时提到,新制定的《示范文本》分为说明、专业术语解释、合同正文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在具体内容上,由合同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规划、设计变更、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前期物业服务等十个章节组成,构成一个商品房交易全环节,程刚处长对这十个章节进行了详细解读。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文本》在“商品房基本状况”中增加了“车位”选项,以符合现实中很多车位买卖同样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状况。另外,此次《示范文本》的一大亮点是在商品房交付环节,对供水、供电、燃气、宽带网络等六项基础设施的开通手续及费用进行了责任明确,以避免重复收取开通费的情形。

  会上,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详细解答了媒体记者有关延期交房、前期物业管理、房屋修复等问题。罗春处长提醒,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应转变观念,消费者应在签订合同前详细了解示范文本,房地产企业应自觉规范自制文本,若发生纠纷消费者可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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