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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登房产证 房产部门应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8:27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产部门误登房产证造成他人损失的行政案件,由于法院的协解,房产局自行撤销了行政行为。

1997年,李宁清向周某购买住房一套,价款全部付清后,周某迟迟未将房产证交付李宁清。2006年周某病故,李宁清多处打听才得知,永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于1998年12月办理周某与农业银行某支行的借款抵押担保登记手续时,在李宁清未到场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人,致使李宁清的房产证拿不到。李某要求房产局自行撤销抵押登记未果,遂将市房产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零陵区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局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确认申请登记的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所有权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一致。本案的李某既未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未到场签字,房产局未经核实,便将李某错误登记为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人,属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经法院解释,进行法律说理,被告也认识到自己没有按照法定的登记的具体审核内容和要求,对有关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遂在案件审理期间自行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也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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