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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售父亲房产买卖协议被判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4:24

本报3月21日讯(记者 曹雷 通讯员马丽)一名男子私自将属于父亲所有的房产出售给他人,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于当日付清了房款。父亲知晓后要求索回房屋被拒绝,无奈将儿子与买房人诉上法院。近日,章丘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这份合同。

  据介绍,小张将一处房屋出售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于当日给付了房款。小张同时将署名为张某(小张之父)的房产证、土地证交给了王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知道事情后,多次要求王某从自己房子中迁出,却被拒绝,不得不诉诸法庭。

  法院最后审理认为,本案标的物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原告张某,且被告小张虽然是原告之子,但并没有经过原告明确授权后进行房屋买卖。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法院确认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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