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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为什么要索取“两证、两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7:25

  为保障住宅消费者权益、加强商品房住宅售后服务管理,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必须持有“两证”,提供“两书”: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现房为《房屋所有权证》);
2、《土地使用证》;
3、《住宅质量保证书》;
4、《住宅使用说明书》。

  不具备“两证、两书”的商品房不准销售,强买者,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领证手续。
  建设部《通知》要求:从98年9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房人交付新建商品住房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通知》还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在房屋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承担所售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在规定时期内承担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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