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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工资保证金 不办施工许可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1:46

  [核心提示]

  阳春三月,正值我区建设领域项目陆续开工时期。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日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在我区建设领域建立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要求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要建立和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

  须及时足额交存保证金

  “施工单位要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和要求,在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前,按建设项目中标合同价或工程项目总造价比例,将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足额交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和账户,相关银行将按同期活期利率计息,交存期的利息归交存民工工资保证金者所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时,将严格审核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否足额交存,对不交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

  “施工单位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的,必须交存建设项目中标合同价或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10%,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记者问及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存标准和程序时,这位负责人说,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实际,确定具体交存标准。交存标准一旦确定,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增大或减少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的标准,不得将民工工资保证金挪作它用。施工单位交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因监管不力,或不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一切拖欠纠纷后果,追究其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详细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

  拖欠民工工资

  可从保证金中支付

  “通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随时掌握和监督工程施工单位的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防止拖欠纠纷发生。”这位负责人说,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纠纷时,拖欠数额的核算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对在工程建设中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经核实无误的,可先行动用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

  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拖欠纠纷并已动用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须督促施工单位前往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施工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持银行出具的补存凭证,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那么建筑施工单位交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何时可以办理退还手续呢?通知都予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无拖欠民工工资,并经30天的公示期无任何举报的,由交存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核实确认、报财政部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到银行部门办理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直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各有关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交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提取存入的民工工资保证金。

  而且,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或竣工验收15日前,施工单位必须将要进行工程交付使用或竣工验收的有关事项提前公示,公示通知必须张贴在该施工现场醒目的位置,以供参与工程施工的民工、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各方对施工单位发放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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