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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无独立资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3:15

人公司无独立资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某水务公司
被告:Y某,男,48岁,住上海市青浦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水务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就景德镇市污水处理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0万元合同保证金,并约定如果被告未给原告承建此项目,除退还300万元保证金外,另支付100万元给原告作为补偿。后由于被告缺乏工程资金等问题,其与某投资开发公司签订的《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书》被某投资开发公司终止,导致被告无法将污水处理工程交给原告承建。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300万元,支付原告100万元合同补偿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水务公司辨称:某投资开发公司发出的《终止协议书》确已收到,但被告正与某投资开发公司交涉,不能证明被告无法将工程交与原告承建,原告要求退还300万元保证金无理;如果原告不愿做这项工程,被告表示同意,并同意退还300万元保证金,但原告要求合同补偿金120万元没有依据;已经支付4万元给原告,应从300万保证金中扣除。
被告Y某辨称:施工合同发包人是水务公司,Y某是法定代表人,承包人是原告,双方均盖了公章,均有营业执照,双方均是法人行为,将Y某列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本案事实,采信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于2007年9月24日做出(2007)景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被告水务公司、Y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300万元、支付合同补偿金100万元,合计400万元。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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