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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楼道内不能私自安装防盗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5:51

  王某华与李某爱(均为化名)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同一栋楼比邻而居,因李某爱家的防盗门占用了楼房的共有部门,严重影响了王某华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华将邻居李某爱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李某爱拆除防盗门、恢复其外门原状。11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新实施的《物权法》中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王某华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李某爱在自己家的房门外顺楼道往外延长约60厘米安装了一道防盗门。该防盗门距离邻居王某华家的房门仅10厘米左右,并将王某华家外墙上的用来安装电铃的暗盒封了进去,严重影响了王某华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

  王某华称,其曾多次找李某爱协商,但李某爱均不予理会并称其占用的是自己的地方。王某华也曾找物业,但经物业和居委会多次解决此事,李某爱拒不配合。无奈之下,王某华才将邻居李某爱告上法院。王某华认为,根据新实施的《物权法》第70条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李某爱通过向外安装防盗门的方式,非法占有共有空间、扩大自己专有部分的范围,严重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物权法》第84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应该互相照顾,一方在行使自己权利不应该以损害对方利益为代价,但李某爱行为的最直接后果却是影响了王某华家使用门铃及安装防盗门,因此,李某爱应当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李某爱辩称,其2006年安装防盗门时是征求过王某华妻子同意的,并且给王家预留了安装防盗门的位置;另外,根据房屋设计的结构,其安装防盗门的地方是其外门的外延,该外延仅是她家进出的必经之路,其他住户无需经过此地,因此安装防盗门不会妨碍其他住户。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某爱未经相关组织同意,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该行为不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同权利,且直接妨碍了王某华对其房屋附属设施及楼道的使用,侵害了王某华的合法权益。李某爱辩称王某华妻子同意其安装防盗门,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物权法》第70条、第84条的规定,判决李某爱拆除公共楼道内的防盗门,并将楼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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