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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妻子该不该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5:51


案情简介:前年梅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梅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梅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梅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东莞律师解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梅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梅先生个人所有。 但是如果梅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梅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适用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梅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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