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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合开公司购买房产 房产登记在公司名下 分手时如何分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4:37

康成与宁惠在恋爱期间分别出资8万元和4万元开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康成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宁惠担任公司经理。公司开办3年时,康宁俩人因故分手。此时公司名下一套价值120万元的办公用房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该套房产系俩人用公司经营积累的利润所购买,在公司150万元的净资产中,属于最大的一宗财产。康成认为自己是公司的大股东又是法定代表人,所以该套房产应归自己所有,由其给予宁惠适当补偿。而宁惠认为,公司的日常经营主要由自己负责,自己对公司的贡献最大,所以该套房产要么归自己,由其给予康成一定补偿,要么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争议焦点:该套房产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律师解答:

1、该套房产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俩人的共同财产。在康、宁俩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公司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便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康、宁俩人认缴的出资已转化为公司的财产,不再属于个人所有。与此同时,俩人按出资比例对公司享有相应的股权。由于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公司经营中,由公司出资并以公司名义购买的房产属于公司的自身资产,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共有财产,即公司财产并不直接等同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

2、房产是否进行分配决定于公司是否解散。如果康、宁俩人决定,在俩人分手后,公司继续存续,则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房产在内不发生分割的问题。当然,在公司按照决策程序决定对外转让该房产的话,此时康、宁俩人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通过购买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如果俩人决定公司解散,则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在用公司财产分别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可以对包括房产在内的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在公司进行清算后双方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房产份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剩余财产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因此,在本案中,如果该套房产属于公司偿债后的剩余财产的话,则应按照康、宁俩人2比1的比例分配房产份额。双方可以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按照上述份额比例支付给对方相应的转让费用。

特别提示:

公司的房产不能等同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的房产对外转让,必须经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而分配公司房产只能在公司解散后,房产可以作为剩余财产的情况下,才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修改后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这是公司股东分享公司收益的基本原则,但是《公司法》同时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规定了在全体股东一致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因此,在恋爱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认为自己出资虽少,但贡献较大,则可以与另一方协商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公司红利。如果没有这种约定,则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至于在公司解散时,再提出不按照出资比例的其他分配方案,则除非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否则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法律关系分析: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经营的行为,从经营主体的类型上来看,有以个人合伙经营的,也有以开办公司、企业的形式进行经营的,还有一方在另一方作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另一方开办的公司、企业进行经营时提供帮助或者雇工服务的。恋爱双方用共同经营所得购置的房产,由于既可能涉及到经营主体内部关系的问题,又可能涉及到双方债权债务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劳动法律关系的问题,因此解决起来问题可能会相对复杂。如果双方共同经营是以开办公司的形式进行的,一般来说,由于公司注册时必须提交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因此,对双方的争议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处理,争议的解决相对其他类型容易一些。总体来说,恋爱双方共同经营而购置的房屋,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双方以个人合伙的方式共同经营,并用经营所得购置房产的,首先以合伙协议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并以合伙协议上载明的分配方式来确定双方对房产的出资份额。没有合伙协议的,又无法证明双方出资比例的,可以认定双方各占购房出资款的一半。但是,如果房产证办理在一方名下,而对方又举不出房产属于共同共有的证据的,则不能认定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2、双方以开办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方式共同经营,并用经营所得以公司、企业名义购置房产的,该房产在公司、企业存续期间属于公司、企业所有,在公司、企业解散后,如果该房产能够作为剩余财产的,则由双方根据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属于登记注册的投资人所有。即使存在双方共同经营的事实,但双方之间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房产属于双方共有的问题。

4、为对方开办的公司、企业或者在对方作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时提供帮助、便利条件的,双方以经营所得购置的房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以房产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作为认定房屋归属的依据。

5、作为对方开办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与对方共同经营,并以经营所得购置房产的,房产的归属以双方的约定或者房产证的记载确定,但在没有约定,雇员也没有作为购房人或产权人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律师建议:

1、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经营时应注意签署书面协议。属于合伙经营的,双方应签署合伙协议;属于其他经营类型的,双方应签署投资协议;属于劳动关系的,雇员和企业应当签署劳动合同。即使恋爱双方不用经营所得买房,这些协议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也是大有裨益的。

2、双方用共同经营所得购房时,应当签署出资购房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购房资金的来源、房屋的归属、用途和双方的产权份额等事项。

3、在用共同经营所得购买房产时,应当根据资金归属确定产权人名称。如果双方购房时均认为共同经营所得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则最好以双方的名义联名购房,并约定好房产份额。如果双方均系经营主体的投资人,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则双方也可以用经营主体的名义购买房产。这样,在经营主体解散时,双方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享作为剩余财产的房产份额。但如果购房资金不应归于双方共同所有的经营所得的,则应按照该资金的归属确定购房人,而不应因一时冲动随便使用两个人的名称购房,以免给自己带来后悔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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