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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买房产 一方父母出资相助 分手应如何分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4:27

李梅和刘刚在大学期间相恋,2004年毕业后李梅参加了工作,刘刚则在同一城市继续读研。俩人商议等刘刚研究生毕业后就结婚。不久,刘刚的父母决定出资10万元,让俩人通过贷款购买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作为将来结婚用。考虑到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俩人决定用双方的名义买房,以李梅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2005年4月刘刚的父母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10万元打到开发商的帐户上,作为刘、李俩人联名买房的首付款,剩余20万元房款则有李梅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并由其承担月供。同年底因李梅移情别恋,俩人宣告分手。此时房屋尚未竣工交付,

焦点问题:房产如何分割?

房产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刘刚结婚前,其父母为其和李梅将来结婚购置房屋进行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其父母对刘刚的个人赠与。因此,刘刚和李梅联名购房共同支付的30万元中,属于刘刚交纳的购房款为10万元,属于李梅交纳的为20万元。双方应按此数额比例约定共有房屋的产权份额(李梅享有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二、刘刚享有三分之一),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后申领房产证,按照各自份额分享房屋的增值或出租收益。此时,李梅办理的20万元公积金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继续负责偿还。在俩人分手后,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将自己享有的上述房产份额转让给对方,使房屋权属同归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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