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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并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如何分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4:11

张军和李英大学毕业后即共同承租了一套两居室居住。日久生情,俩人转眼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考虑到目前承租的房屋离俩人单位较近,同时也是俩人爱情的见证,于是俩人决定把该套房屋共同出资买下来。经与房主协商,房屋作价26万元,其中张军出资16万元,李英出资10万元。在确定共有份额时,张军大度地表示各占50%。房产证办下来之后,由张军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李英持有房屋共有权证。不久,李英调往外地工作,俩人尚未及领取结婚证便因故分手。张军希望按照实际出资额重新确定俩人的房产份额,或者由李英将差价款补给他,但李英不同意。

争议焦点:所购房屋应如何分割?

房地产律师解答:

由于俩人所购的房屋已经领取了产权证,实际上已经由房屋行政主管机关对双方所购的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和分割。而主管机关的这种登记正是依据张军和李英俩人的承诺或者关于房产份额的声明。即使张军拿出了其16万元的出资证明,也不能因此改变其在房产登记部门的承诺和声明。因此,虽然张军所提的要求比较合理,但在李英不同意的情况下,除非张军有证据证明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而要求重新登记。否则,双方的产权份额只能以产权证上的记录为准。此时如果该房出售,房价款应由张军和李英平均分割。

特别提示:

恋爱双方作为房屋的共有权人,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并不是以双方的实际出资额为准,而是以产权证上的记载为准。按照法律规定,财产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一般存在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中。而恋人在婚前联名购置房产时,由于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任何上述关系,因此双方的财产份额需要由双方进行约定。这种约定会体现在房屋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屋共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中,即通过主管机关登记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婚前联名购房时,最好按照双方的实际出资额约定各自的产权份额。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均认为约定的份额更为公平合理的,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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