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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4:32

小唐在一家化工厂工作。2002年小唐从本单位承租了一套公房,次年小唐和恋人小李结婚。2005年为了上班方便,小李想从自己的单位化肥厂调到小唐所在的化工厂工作。2006年因俩人闹起了矛盾,调动一事被俩人暂时搁置。目前双方感情破裂,面临离婚。

争议焦点:小李是否有权取得该公房的承租权?

房地产律师解答:

针对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的问题,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婚姻法》后来进行了修改,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就上述问题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因此,1996年的解答仍在适用。按照该解答的规定,由于该公房是小唐婚前从单位承租的,且小唐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满5年,因此,小李是无权取得该公房的承租权的。当然,如果小李无房可住,法院很可能判决小李有权暂时居住该房,但居住的时间不超过两年,且小李须向小唐交纳租金并分担水、电等生活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时小李已经调动到了小唐的单位工作,则小李是有权取得该公房的承租权的。

特别提示: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时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的情形有以下九种:(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除了这九种情形外,另一方是无权承租共同居住的公房的。但如果另一方确实无房可住或者没有能力租房,则具有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应当允许另一方在两年内暂时居住或者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关于个人财产不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精神,上述(一)、(二)、(三)、(五)、(七)种情形是否依然有效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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