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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是否有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4:23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的一类案件。具体到本案而言,可根据《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1)转让人无处分权;(2)受让人为善意;(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已完成登记。就本案而言,完全具备这四项要件,被告汪先生依法善意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有关当事人可采取如下措施: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最好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
2.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可以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变更对登记权利人的记载。
3.为了防止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申请财产保全。
4.就购房人而言,尽量不要与夫妻一方单独签署购房合同,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案例
妻子告丈夫擅卖房产 买房人善意取得不退房

在秦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吴某擅自将房产出卖。为了拿回房子,她将丈夫和买房人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秦女士的诉讼请求。
秦女士和吴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2007年4月,吴某买了一套房屋,并将自己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次年6月,吴某与汪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8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汪先生。一个月后,汪先生取得房产证。不久,妻子秦女士得知丈夫瞒着自己,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她执意要要回房子。她认为,房屋虽然只登记丈夫吴某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擅自转让该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为此,秦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丈夫吴某和汪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汪先生辩称,系争房屋在转让前登记在被告吴某名下,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被告有理由相信吴某是完全的权利人,房屋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而被告吴某未出庭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虽属秦女士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仅为被告吴某一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被告汪先生才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汪先生已经合法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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