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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把房子赠“小三”妻子奋起告上法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2:20

丈夫将购买的一套房产份额擅自赠与 小三的女儿,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等产权人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讼争房屋产权属原告冯女士、被告许先生及婚生儿子许磊 (化名)共同共有。

  20088月,许先生以本人、儿子及其 小三女儿的名义向上海某置业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浦东新区高青路某号1-4层房屋,建筑面积约252平方米,总价641万余元。同年9月,这套房屋经房屋登记部门登记,许先生、许磊和 小三的女儿许悦 (化名)为权利人。20105月,许先生办理了该房屋的进户手续,并对房屋进行装修。 2011712日,冯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许先生离婚,目前该案在审理中。同月16日,冯女士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浦东新区高青路某号1-4层房屋产权归冯女士、许先生、许磊共同共有。

  冯女士诉称,讼争房产系丈夫许先生购买,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05月,自己得知讼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许先生、许磊及许悦三人。许磊系自己与许先生之子,故同意将许磊列为房屋共同权利人,但许悦系丈夫与他人所生的非婚生女儿,因丈夫利用办理上述房屋登记之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许悦,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到法院。

  许先生及许悦辩称,讼争房产的实际购房人是上海某机械公司,该公司曾诉请法院主张上述房屋产权,虽经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上述房屋的购房款由该公司出资,许先生及家人均未出资,故不同意冯女士诉请。

  许磊则辩称,同意母亲冯女士的诉请。因父母已在诉讼离婚,为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明确其在系争房中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系许先生与冯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许先生与冯女士的夫妻共同所有。然而,许先生未征得冯女士同意擅自将许悦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许先生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冯女士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故许先生将讼争房屋产权份额赠与许悦所有的行为,依法应属无效。现冯女士同意许磊享有系争房的产权份额,属冯女士对许先生赠与许磊行为的追认,依法应属有效。冯女士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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