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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产权分配难倒当事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2:43

陈女士是来宾市象州县人,她与丈夫离婚后于2004年复婚。最近她又要与丈夫离婚,可有件事却让她非常苦恼:离婚后,她现在住的房子是否要分一半房产给丈夫?陈与其夫郭先生是在柳州打工时认识的。交往了一段时间后,1994年,陈与郭回到郭的老家——梧州市藤县公证结婚,婚后两人又回到柳州继续打工,并生下了两个女儿。


  2000年,郭通过柳州市某婚姻介绍所的介绍人认识了年轻女子张某,郭打算向妻子提出离婚后与张结婚。于是,郭对陈谎称自己患上不治之症,为了不拖累陈及女儿,他要求马上与陈离婚,同时愿意把所有财产都留给陈母女。重感情的陈女士听说丈夫患病自然不肯离婚。性急的郭竟背着妻子偷走结婚证,一个人回到藤县把婚给离了。郭返回柳州后,迅速与张完婚。


  失去丈夫的陈带着女儿靠打工赚钱为生。3年下来,陈积攒了一些钱。她离开工厂,租了家门面做起发廊生意,母女仨的生活这才稳定下来。此时,与张离了婚的前夫找到陈要求复合,信誓旦旦地保证做好丈夫、好爸爸。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陈答应了郭的请求。郭没有提结婚办证的事,两个人同居在一起。


  2004年,陈拿出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楼中楼。售楼小姐听说陈与郭是同居而非夫妻时就提醒她:如果他们想给小女儿上户口,就必须先领结婚证。为了孩子,陈又匆匆和郭回到藤县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现在,陈女士由于个人原因向郭提出要离婚。由于没有事先约定,也没有婚前财产公证,她很担心房产的分配问题。带着陈女士的疑虑,记者电话咨询了柳州市清和律师事务所吴律师。


  吴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事先约定来定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是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就必须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按照陈女士的叙述,她们夫妻俩在婚前并没有对财产进行公证,也没有约定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那么作为在婚姻关系内所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但是,吴律师也同时指出:如果陈能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房子是在结婚登记前付款购买的(即为陈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夫就无权分取房子的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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