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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商起诉购房者追索佣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35
上海市民潘小姐通过房产中介商买房,最终因上家不能办“转按揭”未成功,她却被中介商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佣金11500元。8月19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对上海普润房地产公司向潘小姐追索佣金11500元不予支持,但对潘小姐自愿支付2000元给中介商的前期报酬予以支持。
 今年3月9日,潘小姐为改善居住环境,向普润公司表示购买静安区内的二手房,并书面委托该中介商代她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价格在150万元之内的房源。委托期限至中介成功为止,可按实际成交价的1%支付佣金。后经中介撮合,潘小姐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名后,看中了昌平路一处建筑面积81.99平方米的二手房。据此,潘小姐与卖家茅某及中介商一起,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达成了115万元的成交价。同月28日,潘小姐与茅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还特别约定:茅某于3月30日前向债权银行核实……如债权银行不同意茅某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前还清贷款的,则潘小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之后,因银行不允许卖家茅某转按揭,潘小姐遂与茅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向中介商支付佣金。
 房产中介商称,自己完成了房地产中介,依据约定潘小姐理应支付承诺的1%的佣金。至于潘小姐与卖家因何未完成买卖交易,与中介商的中介无关。
 潘小姐辩称,她认为佣金报酬,是房屋居间成功后才发生,尽管双方签署的书面材料,看似居间完成了,但房产交易的完成,是以国家房产交易中心产权登记转移才算完成,也就是说要房屋的产权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而不是“纸上谈兵”签署合同就算完成。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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