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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办理产证,房产的归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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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办理产证,房产的归属


唐小姐在离婚诉讼中,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产权证书的复印件,证明产权办理在结婚后,但是法院最终没有认定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唐小姐找到我们,希望能够代理本起案件的上诉。接到唐小姐的委托要求后,我们发现房产产权虽然办理在婚后,但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确签订在婚前。

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办理的产权,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区分以房产证的时间为标准: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产权的取得是一种物权,不动场物权要进行登记,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婚后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产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证的取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产权的取得是基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婚前财产的转化,该套房产仍属于夫妻婚前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踪,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到产权办理一般有一段时间,从数月到几年不等,特别是在一些期房买卖中,时间往往很长。如果简单的以产权办理为区分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缺乏公平性,如果一方在婚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用婚前财产支付了房款,当然是个人婚前财产。但出资人必须对婚前出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房产属于婚前财产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签订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资金来自于婚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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