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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又生诉争 得所有权后仍须履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19
中国法院网讯 2004年7月27日,因购买房屋两次诉诸公堂的原告何某,终于在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讨回了公道,法院判令被告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何某。
1998年12月23日,白某与被告韩某订立购房协议:约定房价23万元(含办房产证),签订协议时付款18万元,1999年6月15日被告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手续,房子交付使用时付清剩余款50000元,但白某并未告知是为其表弟何某购房。房子建成后,由于白某与被告在购房协议履行方面有争议,白某于2001年6月18日诉至巩义法院,称被告将房子建成后不履行交房办证义务,韩无权卖房,要求认定协议无效,返还18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白在上诉中如实陈述了是为何某购买的房屋,导致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何某参加诉讼,认可了白与韩签订的购房协议,并坚持让韩返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2002年6月5日,巩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韩办理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2002年8月5日,法院以韩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为由,驳回何的诉讼请求,但双方一直未履行协议。原告于2004年4月23日再次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何某认可了白某与被告韩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应认定购房协议为原告何某与被告韩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将剩余50000元购房款交付被告,房屋过户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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