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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系办公用 拆迁户告赢房产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14
中国法院网讯 房地产公司与12名住户签订了《拆迁补助协议》,约定为他们安置住房,随后住户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所安置房屋。入住后,才得知房屋为办公用房,不得用作住宅。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仅用10天时间就快速审结了这12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并判令北京房开置业公司给付12名住户每人违约金一万元,共计十二万元。
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对宣武区大川淀、平原里等地区进行拆迁。在1995年11月先后与12名住户签定《拆迁补助协议书》,约定为他们安置半地下层一居室住房一套,同日,12住户与房开置业公司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上述房屋并交纳购房款。
12名住户领取的住房准住证和临时产权证明中,均载明所购楼房为半地下室,入住后,他们与房开置业公司签定了《物业管理协议》。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对此处勘验后认定,该住房使用性质为办公用房,不得用作住宅。
因此,12名住户将房开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违约金一万元。原审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房开置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开置业公司与12名住户签有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及购房合同书,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拆迁协议中认定12户为被拆迁人,并为他们安置半地下房屋一套,对此为房开置业公司自愿行为,现房开置业公司未按购房合同书内容为12户进行安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在法庭上,当法官宣判后,其中一名女住户接过判决书,二话没说,向法官深深地鞠了一躬,然后感激地说“非常感谢法院的公正审判,解决了困扰我们家多年的问题!”,其他当事人也对法院表示感谢。房开置业公司最终也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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