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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头区原麻贯盐场土地权属纠纷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0:05

【案情】 坡头区麻斜街道办麻斜村委会、麻新村委会、烟楼村及南调街西坡村等21个自然村(下称申请人)与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下称西部公司)争议的坡头区原麻贯盐场,土地面积为667亩,经实测面积为715 638亩。

 申请人称:麻贯盐场解放前是地主张文东围垦的土包(称文东土包)。 1952年土改时,政府没收文东土包,将耕地分给农民耕种,个别农民现持有1953年政府发给的土地证。1957年公社化时期,由麻斜、麻新、瑶贯等三个大队合办盐场。1958年坡头公社与队联营办起了麻贯盐场。1963年坡头公社将麻贯盐场与市制盐工业局合办成国社台营的坡头盐场。1971年由于“备战”的需要,市制盐工业局没有征得联营方麻斜、麻新、瑶贯等队的同意,擅自将该盐场的使用权移交给建设兵团。原麻贯盐场移交时,未办理过征用土地手续,也未给农民经济补偿,原湛江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组不能代表政府行使批准土地移交确认权,原坡头公社革命委员会和海头公社革命委员会在未征得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同意,就在交接协议书上盖章同意将土地移交兵团第八师803厂盐场,是一种越权行为。

 西部公司称:原麻贯盐场于公社化时期由大队创办,人民公社成立后,变成公社、大队合办盐场,“四固定”时土地固定为盐场所有。1963年1月1日,湛江市制盐工业局分别与坡头公社瑶贯大队、海头公社麻瑶大队等签订了《国社合营盐场协议书》明确规定,盐田现有的土地面积一律固定下来,属合营盐场所有和使用。1970年11月,经湛江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整改,国社合营坡头盐场下放给坡头、海头公社经营管理,盐场的产品全部交售给国家,不得私售挪用。盐场现有盐业水塘、荒滩、土地等一律归盐场使用,不得占用和调走,由盐场统一经营管理。1971年3月4日,湛江市革命委员会彗三产组、坡头公社革命委员会、海头公社革命委员会作为移交单位,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生产部作为接收单位签订了《交接坡头盐场协议书》。将盐场土地及职工干部全部移交兵团八师,坡头盐场在1963年国社合办时所欠国家银行贷款101645 72元及市盐务机关在1967年借予盐场的44000元无息贷款,共145645 72元,由兵团八师偿还。

1974年兵团建制撤销后,803厂盐场归属广东省农垦局化工厂,更名为广东省农垦化工厂盐场。1980年经省农垦总局和1981年经石油工业部批准,将广东省农垦化工厂盐场移交南海石油公司勘探指挥部接管,至此,原麻贯盐场归属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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