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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河宾馆索赔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9:39

三年半前,上海市银河宾馆发生一起客人在客房内遭劫遇害的恶性案件,此后死者父母起诉,向该宾馆索赔133万余元。去年1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原、被告双方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FF银河宾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8万元。

1998年B月23日,年仅23岁的深圳市翰适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在银河宾馆客房里遭抢劫遇害。警方享后从宾馆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手全五名主在入室作案前,曾尾随王某,并在不到两个小时内7次上下电梯。但对形迹可疑的全瑞宝,宾馆保安人员无一人上前盘问。死者父母认为银河宾馆严重失职,遂将其推上被告席。

2000年6月21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银河宾馆与死者间建立的是合同关系。宾馆未能兑现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以及对入住客人的优质服务而做出的"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死者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是罪犯所为,故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原被告双方不服判决,均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宾馆作为特殊服务性行业,应向住客提供安全的住宿坏坑。王某入住银河宾馆,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而且本案中,银河宾馆有书面的《质量承诺细则》,因此安全保障是宾馆的一项合同义务。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而本案中罪犯7次上下宾馆电梯,宾馆却没有对这一异常举动给予密切注意。宾馆未履行对王某的安全保护义务,自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院同时指出,王某之死是凶手所为。银河宾馆的不作为仅仅是为凶手作案提供了条件,这种条件与王某之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银河宾馆依法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河宾馆不负有侵权责任。该院在判决书中要求银河宾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并完善安全防范制度,以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希望上诉人,也就是王某的父母面对现实,尽快走出悲剧阴影。
(注:最高人氏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通过,已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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