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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 有合同纠纷怎么维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8:38

  王先生与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6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王先生购买天津某投资公司的商品房一套,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190万,该公司应当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王先生,如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逾期超过30天的,合同继续履行,但该公司应支付王先生已付款利息及每日按照商品房价款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天津某投资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该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双方协商不成,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请求该公司交付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已付款利息和违约金。

  北京李律师认为:王先生与公司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本案中,该公司的房屋虽然按期完工,但是作为开发商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通知王先生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因此该公司在交房过程中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因该公司逾期交房,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减少,违约金过低的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应以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宜。本案中,因王先生就实际损失未提供证据,故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王先生的实际损失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已付款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房屋、支付王先生违约金及已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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