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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主人为10万元房屋遮光补偿费对薄公堂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44
中国法院网讯 秦某将房屋卖给温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温某在入住后却发现秦某已将遮光补偿费10万元和噪音扰民费180元领走。为索此款,温某将秦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这起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温某诉称,2005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秦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314号楼109号房屋卖给原告。当日,双方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2006年1月24日,原告入住该房屋。2006年2月17日,原告收到北京市规划委关于房屋存在严重遮光问题的答复函,方知被告已于2005年9月5日从开发商处领取了遮光补偿费10万元、2005年10月至12月3个月的噪音扰民费180元。
原告认为,由于签订合同时遮光建筑仅加盖了3、4层,原告无法预见严重遮光的事实,而被告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遮光补偿费10万元及噪音扰民费180元,合计10.018万元。
被告辩称,签订合同前,原告已经看了两次房,当时遮光建筑虽仅加盖了3、4层,但原告应当能够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遮光的问题,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遮光补偿款是被告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的结果,其中还有私人关系的成分,一般情况下仅补偿2、3万元,是被告努力争取才得以补偿10万元。最后,被告认为双方成交价格就是房屋真实价值的体现,因此不存在补偿原告的问题。此外,被告同意将70天的噪音扰民费140元退还原告。
经过初步审理,法庭了解到,2005年6月24日,被告与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被告不得就居室日照不符合冬至1小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任何异议,双方承诺就该协议内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如产权发生变更,被告应将居室日照情况向产权受让方说明和处理。9月5日,被告领取了遮挡补偿款10万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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