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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未如约提供房产证 屠洪钢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9:44

   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后未能如约提供房屋所有证,使买房者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今年,买房人毕先生将屠洪钢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订金。记者近日获悉,北市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屠洪钢违约,并判令其在已返还定金30万的基础上,在返还30万定金。

2008年1月8日,毕先生与屠洪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毕先生购买位于朝阳区清境明湖的一处房屋,总房价款为2 20万元。合同签订后,毕先生向屠洪钢支付了定金30万元。但屠洪钢却违反协议约定,始终未能向毕先生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于是,毕先生于今年2月15日向屠洪钢发出了催告函,要求其在5日内提供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2月29日,在屠洪钢仍未能提供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毕先生依协议约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向屠洪钢发出解约通知,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60万元。3月4日,屠洪钢仅返还了定金30万。为此,毕先生将屠洪钢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万元。

屠洪钢的代理人王律师表示,屠洪钢之所以无法提供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是因为开发商把房产证丢了,因此责任在开发商,我方并无过错。

在庭审中,屠洪钢一方还提交了一份由北京南湖花园公寓有限公司出具的函件,函件中载明该公司正在为屠洪钢补办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间约6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若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即视为不履行协议,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卖方须双倍返还双倍定金。现屠洪钢未能向毕先生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造成双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应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屠洪钢返还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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