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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如何体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6:31

土地抵押权如何体现
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定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抵押权不能发生设定的效力,其抵押权也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抵押权登记具有警示效力,目的在于告诉公众该抵押物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这一法律信息。
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权机关的登记,依据“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土地抵押合同中的债权便转化为他物权的一类——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
土地抵押权除上述的警示作用外,应至少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1、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根据“物权具有顺序性”的原则,同一土地使用权存在数个抵押权情况下,应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2、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抵押物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先于未登记的抵押人受偿,未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人不能对抗第三人,各未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人只能依照被担保的债权额的比例受偿,而不问抵押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价值应高于或等于债权价值,具体到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最高抵押额只能按使用权评估额的70%进行设定,土地抵押权的设定登记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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