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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流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4:16

  一)准备签约阶段:

  1、 制作《一、二手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或《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或《保证/担保合同》等签约文件。

  2、通过银行事先提供的当事人申请贷款的各类材料,预核实房地产权利人即二手房买卖中的出卖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境内人)的身份真实性,了解上述人等的户籍信息(也即各种亲属或身份关系),抵押房地产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即登记资料)查阅,同时对经公证之委托书、认证书、《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一手房、期房)等参看。

  (二) 签约阶段:

  1、核对并复印借款人/抵押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台胞证、回乡证等)、出生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籍藤本、户口名簿)、结/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结婚证明)等表示身份、户籍、婚姻关系的各类证明文件的原件,对个人身份信息、户籍关系等进行形式甄别。

  2、解释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签署《一、二手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或《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或《保证/担保合同》,其他签约文件包括《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抵押)、《单身承诺函》、《配偶同意书》、《自住承诺函》、租赁《通知》、《授权委托书》等,这一环节较为重要,通过参阅客户资料,对于发现可能影响今后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或其他实质性问题,需要及时提示客户及银行。在介绍银行合同的同时,可就客户感兴趣的法律话题进行交谈,不仅包括合同某具体条款的立意分析,还可涉及到关于房地产市场、抵押登记、债权债务等其他法律问题,以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操守。

  3、对于受委托签署《一、二手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或《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或《保证/担保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的,还需仔细查看经公证或认证之《委托书》原件,核对抵押房地产坐落、委托事项、有无转委托权限等信息,根据办理抵押登记的经验对受托人进行善意提醒;同时需委托本所或第三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须提前预约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或告知事后自行去公证处办理。

  4、境外个人(持有外国护照)、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无国内身份证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及《委托书》等文件均需办理公证手续。同时,境外人士提供的材料如婚姻证明、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a)香港地区: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须加盖转递章确认;b)澳门地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c)台湾地区: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后由海基会将副本寄送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当事人凭正本前往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盖章;d)外国: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材料如为英文版本的,应附上外翻译总公司或其他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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