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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程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4:15

  一、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

  ⑴ 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⑵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⑶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⑷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

  ⑸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⑹ 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⑺ 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二、以单位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

  ⑴ 企业营业执照;

  ⑵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

  ⑶ 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⑸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⑹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由银行出具的价值资料;

  ⑺ 经主管部门批准、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⑻ 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备注:

  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所形成的职代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③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提交企业章程。

  ④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提交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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