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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社保”购房,办不了房产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3:36

  针对中介公司“帮忙代交补交社保证明”这种行为,济南市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称,根据限购细则相关规定,济南市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开具社保证明有一套完整流程:交费个人需提供交费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公民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至交费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具交费参保证明。

  “济南限购细则中明确表示,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该负责人提醒,中介或代理公司“帮忙”代交社保证明,是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所购房屋将无法备案,不能取得房产证,这些后果都是购房者自行承担。

  此外,这种造假行为很可能会与开发商造成经济纠纷,“买的房子退不了,又没法办证”,这种责任也将由购房者自行承担。

  相关案例:

  为自己办“假社保”遭遇索赔

  【案例】陈婷是一家大型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即合同履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之内,陈婷不得在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否则需支付给公司20万元违约金。陈婷因自己不符合“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可以享受按揭贷款”的优惠条件,遂找到在市区经营同样业务的好友帮忙,以好友公司的名义及职员身份,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用。后陈婷所在公司以其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其支付20万元违约金。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与之对照,陈婷的身份及其在公司的工作内容完全符合,公司与其的竞业限制及违约赔偿约定应当合法有效。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陈婷无法说清,也就说明具有兼职之嫌,即违反了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陈婷必须依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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