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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意向书不等于房屋买卖合同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18:27

  房屋买卖意向书不等于房屋买卖合同吗

  属父子产权各持有50%的房屋,在物业公司员工见证下,双方达成了由儿子晓强以60万元,向父亲老朱出让其名下持有的全部份额。岂料,事后晓强又反悔认,为60万元就出让吃亏了,被老朱告上法院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产权归父亲老朱所有,儿子晓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另由老朱支付晓强人民币60万元。

  2年前,老朱与晓强曾为本市昌平路某号房产引起诉讼,法院判决父子双方各持有该房屋50%的份额。2009年3月31日,双方在物业公司员工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老朱出资60万元,买下属晓强名下的50%份额产权,定于6月30日前付清款项,晓强得款后应协助老朱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事后晓强认为60万元转让,自己吃亏了予以反悔。2010年3月初,老朱向法院诉称,该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却登记在晓强名下。后父子关系不睦经诉讼,法院判定该房屋双方各持有50%的份额。在2009年3月,双方在物业公司员工见证下签约,达成晓强以60万元价格转让所持有的50%份额。事后,当老朱要向晓强支付60万元时,晓强却反悔拒收,再次引起诉讼。老朱还请物业员工出庭作证,签署房屋买卖意向书全过程。

  法庭上,晓强辩称房屋买卖协议只是意向书,双方没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且意向书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意向书不公平,属被迫签署的,认为父子矛盾主要是父亲反对他交女朋友,自己并不想将房屋卖给父亲,因为该房屋价绝对不止120万元,坚称双方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老朱与晓强签署的该房屋买卖协议书,包含了儿子晓强将共有房屋中持有的份额转让给父亲老朱,该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根据协议条款,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已作约定,应视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均应按该合同义务履行,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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