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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双倍赔偿纠纷仲裁成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1:59

商品房买卖合同双倍赔偿纠纷仲裁成功
2004年王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私家车库,年底房屋和车库交付使用。王某发现开发商将规划设计图中的自行车库以住宅的名义卖给购房户作为汽车库使用的问题,但购房户所购“车库”层高只有2米(国家规定为2.2米),他的三菱越野车无法开进,此“车库”后经有关部门测量认定是“自行车库”。2005年1月王某依据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向S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观点对立,争论激烈,主要是私家车库变成自行车库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开发商认为:不管是自行车库还是汽车库都是“私家车库”,因而不存在欺诈的问题。而王某认为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因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购的8-1-D(车库)是住宅,并按住宅的房款单价交了购房款。而现在的8-1-D既不是住宅,也不是售房书中所说的私家车库,而是自行车库。因此请求依照有关规定加倍赔偿。
  仲裁庭认定,通常人们对“私家车库”的理解是汽车库而不是自行车库,将自行车库当作汽车库售出,且事先并未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其层高仅两米,已构成民事欺诈行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依据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2年5月23日《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裁决开发商应按所购车库房款双倍赔偿王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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