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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买卖被判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5:53

  11月19日电(记者黄深钢)对于几年前的一桩农房买卖,浙江省绍某县农民张某尧很后悔:当年他卖给邻村农户周某泉一幢农房,售价14万元,今年,该房因为面临拆迁,身价增至100多万元。张某尧不甘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泉返还房子。

  法院支持了张某尧的请求,但此判罚引起了争议。

  房子涨价了,卖房者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事情发生在绍某县华舍街道东周居委会。1998年,原华舍镇东周村(现东周居委会)村民张某尧与邻村村民周某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尧将一幢三层楼房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泉,周某泉一次性将购房款付清。经张某尧所在东周村村委会同意,次年9月,周某泉向税务部门缴纳了房屋契税、营业税等税费,并向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支付了一笔交易费。周某泉买了张某尧的房子后,进行了一番装修,并新建了一些附属用房。

  2006年,绍某县政府发布消息称,华舍街道东周村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据预测,那幢卖掉的房子附带宅基地,总共可能得到100多万元的补偿费用。得知此消息的张某尧非常懊悔。

  不过,当张某尧得知该房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将房子卖给邻村周某泉的行为可能不合法时,就以房屋所在土地属集体所有、不能进行流转为由,于今年2月向绍某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周某泉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让周某泉立即腾退他出售的这幢三层楼房。

  合同被判无效,买房者遭受损失可反诉

  接到要打官司的消息,周某泉表示难以接受。他认为,当初买下张某尧房子一事得到张某尧以及张某尧所在村委及房管部门认可,自己也依法向地税部门交纳了房屋过户费用,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明,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张、周的买卖合同无效,各自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周某泉遭受的损失,可对张某尧提起反诉。

  随后,周某泉反诉,称张某尧应赔偿其购房款14万元;赔偿过户费用9000元;赔偿损失90多万元。

  考虑到这起买卖中,张某尧和周某泉都有过错,且张某尧应负主要责任,绍某县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泉应将该房返还给张某尧;张某尧应对此承担包括原房款在内共85万多元的损失。

  农村房屋买卖之“乱”,非一纸判决可以理清

  本案的承办法官表示,因拆迁引起的毁约退房纠纷案在绍某县是第一次,不过,村民之间私下买卖房屋现象并不少,相关管理较为松散,现在遇到拆迁建设,相关纠纷可能会越来越多。

  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农村房屋买卖之“乱”,并非法院一纸判决可以理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麻侃认为,“法院的判罚值得商榷,法不禁止即为自由。”应判决两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但法官和律师共同认为,农村房屋流转,只有房屋所有权,而无土地使用权,这才是碰到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征地等发生土地补偿情况后,容易产生纠纷的核心问题。

  记者了解到,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裁判,目前各地存在司法不统一现象,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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