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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摇号转让引房产权属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4:19

  因受让了购房摇号并用了他人名义购房,若干年后引发了一起所购房屋权属纠纷案。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涉案房屋归原告薛某所有,由被告章某协助过户至原告薛某名下;在过户的同时,由原告薛某支付被告章某补偿款1.9万元。

  2004年12月中旬,市民薛某看中上海市御桥路“地杰国际城”项目一期楼盘,而在开发商摇号确认购房人的过程中并未中选,为此,他在开发商处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期间,薛某结识了章某的小儿子,对方称其爷爷即章某的父亲中选该楼盘的购房资格,但现不想购房并愿意有偿出让。因开发商的销售规则规定,中选购房人必须作为购房人之一,开发商才能同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因此经协商,薛某与章某的父亲签订了一份协议,同意由薛某以1.5万元价格购买章某父亲的购房资格,章某父亲向薛某转让认购权利号,且购房款由薛某全额支付,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利均由薛某享有。

  之后,薛某以上述认购号自行向开发商选中了系争房屋,总房价款为81万余元,并由薛某一人与开发商签署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记载买方为薛某和章某父亲,但章某父亲的签字为薛某代签。后来,薛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及相关税费,并由薛某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产证登记在薛某和章某父亲两人名下,系争房屋由薛某使用至今。

  2008年9月21日,章某父亲去世,章某系独子,是唯一法定继承人。现薛某因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

  薛某在庭上提出,其与产权人章某父亲有明确约定,以1.5万元出让购房资格给自己,所有购房款和手续费都由自己负责,为此投入了购房成本和风险,其行为没有触犯禁止性法律法规,权利应归于己。据此,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章某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而章某针对薛某的诉讼请求,则辩解说,事实上自己不认识薛某,关于当时家父与其小儿子摇号购房的事情,一概不知,其小儿子也从来没跟自己提起过此事,直到法院送来诉讼材料才知道,自己不否定涉案房屋是薛某买的,但希望案件能调解,给其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妥善解决纠纷。

  章某庭上诚心要求调解的一番话触动了薛某,薛某对自己以前解决涉案房屋权属问题不妥的地方也向对方表示了歉意,并完全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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