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房产纠纷 >> 二手房买卖纠纷 >> 正文

开发商要我分担营业税,这构成违约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12:52

二手房买卖

  找法网网友咨询:

  我于2005年3月与中介和卖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于此房当时是合同房且还存在贷款未还清的问题,我们协定与2005年7月15日交房,合同里面是这样写明的:“甲方定于2005年7月15日前腾空该房屋给乙方并交付钥匙(甲方应得余款XXX元)”。 我于2005年5月交付首款给卖方用于卖方还清贷款,以便卖方办理两证。 此后2005年6月1日政府颁发了《房地产新政策》对未满两年的房屋出售征收5.8%的营业税,由于签合同的时候并未涉及到营业税的问题,合同里面也未提及此相关条款,所以卖方一直坚持认为次柄着公平的原则,营业税必须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担。 也是由于营业税未谈妥的原因,导致中介方一直没有带我去办理贷款手续,所以余款还没有付给卖方,到现在为止过户手续一直也没有办理。

  请问:

  1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我们的合同是在新政策颁发之前签订,此营业税到底应由谁支付?

  2 在法律上是否有卖方认为的柄着公平的原则双方支付的说法?

  3 由于合同定于2005年7月15日交房,此合同是否已经属于甲方违约,此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4 甲方认为没有及时交房是因为我没有把余款付清,但我认为是甲方一直不愿意支付营业税导致我没有办理贷款手续而无法付清余款,这个过错应该如何定义?

  5 买卖双方是否可以协商停止合同而不追求任何一方的责任,我只要求甲方退还我付的首款,让此合同作废?如可以这个应该怎么办理?

  天津和平区刘伯华律师回复:

  1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我们的合同是在新政策颁发之前签订,此营业税到底应由谁支付?

  未有约定,按法定。卖方。

  2 在法律上是否有卖方认为的柄着公平的原则双方支付的说法。

  若达成协议,可以按双方支付。

  3 由于合同定于2005年7月15日交房,此合同是否已经属于甲方违约,此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若买方主张履行,可以诉讼。

  4 甲方认为没有及时交房是因为我没有把余款付清,但我认为是甲方一直不愿意支付营业税导致我没有办理贷款手续而无法付清余款,这个过错应该如何定义?

  要看具体情况,双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违约。

  5 买卖双方是否可以协商停止合同而不追求任何一方的责任,我只要求甲方退还我付的首款,让此合同作废?如可以这个应该怎么办理??

  协商不成,诉讼。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