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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简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8:4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于近日由建设部发布,并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故凡是涉及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办法》。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办法》附件二给出了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除以上基本条件外,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对各自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还禁止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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