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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索赔与签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8:06

  一、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因此,按索赔要求分类,索赔可以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并非很多人理解的“索赔仅仅是要求对方经济补偿”。工期的索赔同样重要,而工期签证是工期索赔的最有效的证据。

  二、案例一则

  武进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与常州T 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新车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2004年7月16日竣工,工期为160天,工期每拖延一天罚5000元,合同造价748万元。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完工时间为2005年12月22日,延误工期523天。2006年11月T机械有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工期违约金2615000元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工期问题答辩称,工期延误属实,但延误的原因在于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以及T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故延误的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T机械有限公司则认为,虽然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事实,但由于承包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从未提出过工期顺延请求,未按合同规定办理过任何工期签证,因此可以认为承包人放弃了增加工期的权利。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工期顺延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结果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始终拿不出过硬的证据,因此,此案结果不难推测,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三、工期索赔和签证

  大多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比较注重经济索赔,对工期索赔却并不重视甚至不清楚,因此,对于工期的签证也就得不到重视。一旦因工程款纠纷引发诉争,被发包人提起工期反诉,才发现虽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很多可顺延工期的事由,但找遍施工资料,却很少有过得硬的工期签证,令自己在诉讼中十分被动。由于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索赔数额往往巨大,因此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工期索赔与工期签证。工期索赔即指承包人对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向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经济补偿、避免承担工期拖延损害赔偿的行为。工期索赔除了要求时间的补偿,对于因工期增加造成的经济补偿也因包括在内。工期签证,则是指承包人在发生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拖期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程序向发包人(或工程师)送达请求顺延工期和赔偿因工期增加带来的经济损失的报告,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该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并给予书面答复的过程和形成的书面证明材料或补充协议。 根据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发包人如果提起工期延误赔偿诉讼,需要的证据仅2份就足够,一份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另一份则是四方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而承包人如果要反驳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则需要提供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证据,即工期签证,以证明自己并没有延误工期。如果承包人没有工期签证,则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没有责任,包括:双方约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合同条款;实际发生的可以顺延工期的事实证据(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等);工期顺延计算依据等。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证据除事实证据外均为承包人单方制作,未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因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还需申请人民法院就工期顺延的天数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且不说承包人要预交鉴定费用、案件审理时间拉长,单单鉴定本身就可能因工程已经覆盖、承包人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得出承包人希望的鉴定结论。由于是否可以顺延工期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拿不出发包人确认的工期顺延证据,又无法通过鉴定证明延误的工程均是依法可以顺延的工期,则承包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因此,工期签证是工期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主张权利或对抗发包人最有效的证据之一,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工期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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