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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继承权引争议 南城两兄妹对簿公堂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4:58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大哥要求妹妹搬出房屋诉求。

  今年8月,一宗兄妹为争过世父亲遗留的房产对簿公堂的案件,曾在东莞市南城元美社区以粤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吸引了市人大代表、妇联代表、数百位居民冒雨前来旁听。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房屋拆迁置换后继承权引纠纷

  原告张某煊是家里的长子,有六个妹妹。父亲生前与张某煊关系并不融洽。据妹妹张某娟介绍,当时父亲生了重病,一直是由几个姐妹轮流照顾,张某煊连医药费也不愿意承担。后父亲将唯一的儿子告上法院,经民事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煊每月支付给父亲15元赡养费,在室的妹妹都出嫁后,赡养费增至每月 20元,并负责父亲的后事。父亲过世后,他便可以继承父亲位于篁村车站附近两间房屋。

  1990年7月,这两间房屋被拆迁,该处住宅根据拆迁民房协议调换至龙王庙地段的某块地,也就是现在的南城大亨街某两处楼房。三年后,父亲去世。两处房产中,一处93平方米的在张某煊名下,另一处83.6平方米的房子一直由两个女儿张某敬和张某娟使用,并登记在张某敬名下。2003年,没有结婚亦没有子女的张某敬过世。张某煊认为这一处房产该归自己所有,却一直被妹妹霸占。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煊将张某娟告上法院。

  张某娟辩称,父亲与张某煊协议中的两间房屋并非现在大亨街的两处楼房,因此张某煊对这两处房产并不享有不动产的继承权。现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张某敬和张某娟分别在1992年及2000年出资修建,并登记在张某敬名下,该房屋应属于张某敬和张某娟共同所有。

  法官说法

  驳回大哥要求妹妹搬出房屋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煊、张某娟均确认龙王庙地段某块地即系南城大亨街的房产。根据张某娟提供的《土地及房屋证明》显示,南城大亨街的房屋现登记在张某敬的名下,然而张某煊、张某娟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南城大亨街的房屋目前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对于上述建筑物的相关权益,张某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权益属于父亲遗产。而张某娟提供的《土地及房屋证明》显示1992年张某敬、张某娟共同出资在南城大亨街修建了房屋一层;2000年张某敬、张某娟又出资在该房屋上加建了一层。

  故法院驳回了原告主张南城大亨街的房屋相关权益属于父亲遗产,及诉请确认原告对东莞市龙王庙地段即现在南城大亨街房屋全部面积83.6平方米享有完全继承权和确认被告搬离该房屋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煊不服,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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