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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拆迁房指标卖给他人 房屋建成后夫妻俩却私换门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5:08

  事发海安,最终法院判决相关买卖有效

  现代快报网10月19日南通电(记者:钱军、刘春华、严君臣) 回迁安置房往往不能即时办理产权手续,其指标能否买卖一直争议较大,引发诸多纷争。2012年,海安徐氏夫妇将自己13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以50余万的价格转让给了王兵。在房屋建成后,徐氏夫妇因向王兵索要钥匙不成,私自更换了门锁。10月1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相关买卖有效,判决徐氏夫妇停止侵权,并在条件成熟时协助买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12年,徐氏原位于海安县海安镇新桥村的房屋被征收,而获得回迁房(拆迁安置房)。之后,徐氏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已经房产监管部门备案,但尚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同年3月4日,徐氏夫妇与王兵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徐氏夫妇将其面积13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屋,以57.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兵。第二天,王兵就通过银行转账,汇过去了30万元。

  但就在这间安置房屋建成后,王兵之子潘伟从开发商处领取了房屋钥匙,双方发生意见分歧。徐氏夫妇向王兵索要钥匙未果后,私自更换了案涉房屋钥匙,引起纠纷。王兵认为,徐氏夫妇将房屋门锁破坏,让她无法居住和使用房屋,要求徐氏夫妇停止侵权行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但在法庭上,徐氏夫妇则辩称,这间房屋是原房屋征收后的回迁房,签订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目前房屋还未登记到他们名下,王兵要求进行过户登记,并不具备基础条件。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兵与被告徐氏夫妇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兵按约定序时进度支付房款后,取得相应合同权利。王兵从开发商处领取钥匙占有房屋,具有合同依据,为有权占有,尽管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其对房屋合法占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该院判决徐氏夫妇停止侵权,并在条件成熟时协助王兵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王兵则需按照合同付清购房余款。之后,徐氏夫妇不服提起上诉。经南通中院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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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房指标究竟能否合法买卖?

  那拆迁安置房指标究竟能否合法买卖?据南通中院承办法官介绍,安置房是政府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安置房在购买对象和交易时间都受到一定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5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

  然而,虽然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实际生活中,由于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存在较大差价,民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安置房交易市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合同法解释三)中第3条规定,一般性无权处分产生的合同已不再视为效力待定合同,不需要以事后取得处分权追认合同效力,可直接认定合同成立有效。至于当事人可能引发的矛盾,可以违约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显然,当事人双方先行签订安置房(指标)买卖合同、办理房款交付及房屋交接手续,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不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新精神,属于合法行为,买卖合同应认定成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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