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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59:05

  温建建〔2009〕7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局属各管理部门、市属及外地进温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我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项目清单见附件1)。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措施费。

  二、安全措施费实行资金单列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方监督的原则。

  三、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受温州市建设局委托,具体实施市管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规定对安全措施费单独提取,提取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鼓励施工企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费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不低于安全措施费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措施费不低于总额的70%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剩余部分在合同工期进行一半时一次划拨完毕,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不低于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总额的30%,剩余部分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支付。

  六、施工企业必须在基本账户银行设立安全措施费专项资金账户,按工程项目设立明细账核算,并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措施费收支情况季报表(附件2)。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施工企业按规定范围提取使用。年度结余留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从工程其他成本费用中列支。各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管理。

  七、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措施费支付计划、施工单位出具的预收安全措施费证明及银行出具的安全措施费专项资金账户进账单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安全措施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施工单位根据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编制安全措施费和设施预算,按工程进度将安全措施费拨付申请表(附件3)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拨付给工程项目部使用。

  施工单位应按与安全监督机构签订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内容中约定的四个阶段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安全措施费申请,在申请时应提供由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评定情况及上阶段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并附支付、使用记录。监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及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评定,并记录核查、评定结果,经核查、评定符合要求的,总监方可审签认可。

  九、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措施费管理核算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措施费使用和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确保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并建立台帐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实行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措施费的,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十、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措施费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措施费的,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或挪用安全措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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